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昊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81民初3381号
原告: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申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毓,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1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空气源热泵机组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空气源热泵采暖机安装任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安装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拖欠原告安装费145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皇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6日签订了两份《空气源热泵机组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灵武市清真牛羊肉屠宰场及牛羊肉工业化加工项目空气源热泵机组安装工程、晶叶(银川)生物科技公司空气源热泵机组安装工程安装空气源热泵。两份合同均约定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支付安装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95%的安装费,剩余5%作为质保金预留。现两份合同质保期均已届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欠原告两份合同的质保金合计14500元未予支付。原告当庭向本院提交证据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空气源热泵机组安装合同》、安装验收单、2018年11月6日签订的《空气源热泵机组安装合同》、安装验收单。原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将原告证据收集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14500元未予支付的事实。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安装费。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145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费14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彩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吉 倩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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