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华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白霞霞,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毓,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81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款270548.6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39元,以上共计274587.67元。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以274587.67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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