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灵武市东鼎家政服务部与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2432号
原告:灵武市东鼎家政服务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经营者:丁小红,女,1987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毓,该公司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5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灵武市东鼎家政服务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灵武市东鼎家政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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