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庆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与新疆庆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新320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许顺和,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新疆庆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魏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市应急罚〔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称:本行政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庆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决定(文号:和市应急罚〔2020〕5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应急管理局向我院提交和市应急罚〔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应急罚告〔20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市应急听告〔202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市应急催〔2020〕1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和市应急执行催告〔2020〕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和市应急回〔2020〕5号文书送达回执、公司法定授权委托书、关于对《拉斯奎镇“4·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拉斯奎镇“4·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及缴纳罚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催告未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和市应急罚〔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阿依古孜丽·吾斯曼

审 判 员 伊巴代提·艾合买提

人民陪审员 闫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阿米那木汗·吉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