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财保64号
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布扎克乡建筑用砂矿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尹金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庆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魏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以1281637.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新疆庆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进行保全,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以1281637.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新疆庆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进行保全,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庆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281637.6元为限额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代 先 莉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古丽妮尕尔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