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智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151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西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经理。
被告:智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税务街8号(济阳街道办事处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常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智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 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