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3民终407号
上诉人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周诗敏,被上诉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萌、黄俊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是:1、被上诉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隐瞒在线监测系统未经验收合格的事实,属于违约在先,一审判决对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其公司在没有拿到COD设备使用说明书和验收备案资料之前,无法判断该温度设置是否正确。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的隐瞒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19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应当承担被行政处罚的全部责任。2、其公司2018年7月19日、9月5日、11月19日多次向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发函反映设备问题,并要求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移交COD设备使用说明书和验收备案资料,但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只是承诺移交,实际上并未移交。3、一审判决认定“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设置COD设备消解温度是其公司的法定义务”,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COD设备消解温度是根据使用说明书来设置的,不同厂家的设备,消解温度各有不同,并非法定。
被上诉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其公司2018年7月5日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单位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在线监测、运营维护等服务,同时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移交的在线监测设备全套系统进行了检查,并明确了“同意移交”后才进行的移交确认。2、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移交的在线监测设备后,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运行、监测,保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但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运营、维护,导致其单位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30万元。对在线监测设备系统的COD在线分析仪设置参数、监测数据、传输数据等均系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单位没有移交设备使用说明书和验收备案资料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客观公正,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7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5万元;2、该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5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1.委托运行维护范围: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2.委托运行维护时间: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5日,运营维护期限为三年;3.合同内容: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分析系统的运营维护服务,满足合同及随机抽选公告、国家相关标准等文件等要求;4.合同运营维护期为三年,三年运营维护费合同价为人民币:378000元,每年运营维护费为人民币126000元。运营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交通差旅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耗材、试剂、废液处置、单价2000元以下的设备备件费、通讯网络、用电、税金等与运行维护相关的所有费用(含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或规范要求的在线监测额设备的第三方比对监测费);5.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甲方根据环保部分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实行按月付款;6.甲方的责任、义务: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是完好、无故障且已调试正常、验收合格的,并向乙方提供在线监测系统相关信息和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系统,不得擅自改动。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闲置、更换等)都须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7.乙方的责任、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经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任何实质性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闲置、更换等)都必须报批环保管理部门;8.乙方负责设备运营,确保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并通过各级的检测和检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运营不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的相关要求,由乙方承担当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和赔偿给甲方造成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如因设备自然老化,不能正常稳定运行测量,需要设备厂家维修或更换设备且乙方如实告知甲方的,乙方免于承担责任。如乙方拒不履行承担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执法并建议停止乙方在垫江区域内的一切经营活动;9.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本合同前,由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计算)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服务期结束并完善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2018年7月4日,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履约保证金37800元支付给了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7月4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将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移交给了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该日关于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移交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中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表示:现场存在COD设备问题及数采仪数据问题属实,待问题解决后完全移交;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移交,经现场查看发现以下问题:1.COD设备测量数据稳定性有待观察,其他设备及仪器仪表无问题运行正常;2.数采仪数据分钟值在国家平台有显示,但在市平台未显示;3.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进行设备及仪表仪器、设备清单移交、现场存在COD设备问题及数采仪数据问题属实,待问题解决后完全移交。 2018年11月22日,垫江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垫环执法[2018]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1.2018年7月24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垫江县环境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COD在线监测的加热消解温度为120摄氏度,与COD在线分析仪使用手册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严守资料中要求的加热消解温度165摄氏度不符,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此进行了对比监测,根据对比监测报告,其结果显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基数规范(试行)》(HJ/T355-2007)。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3.对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元整。2018年12月5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 2019年4月17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向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履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的函》。2019年4月18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订《退场交接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2019年4月18日,应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在线运维服务合同的要求,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市政部工作人员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人员,一同确认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室运维服务,退场移交情况。经双方确认,现场符合退场条件,无任何异议,从今日起正式退场并终止在线运维服务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2018年11月22日垫江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COD在线监测的加热消解温度为120摄氏度,与COD在线分析仪使用手册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严守资料中要求的加热消解温度165摄氏度不符,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基数规范(试行)》(HJ/T355-200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为由对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受行政处罚中所称的违法时间在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的合同期内,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设备运营,确保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并通过各级的检测和检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运营不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的相关要求,由乙方承担当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和赔偿给甲方造成一切直接、间接损失”,故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其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中的约定赔偿给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故对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遭受的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予以支持。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辩解监控设施未调试正常、COD设备异常、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说明书、其在运行维护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了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故其不承担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该院认为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企业,对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具有相当专业的知识,在其认为在线监测设备未调试正常、COD设备异常、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说明书的情况下在2018年7月4日签订《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前且存在行政处罚风险的情况下同意接收在线监测设备,之后又于2018年7月5日签订《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履行合同运行维护的义务,其应当对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中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同时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设置相关COD在线监测的加热消解温度亦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遭受的其他损失5万元,但未向该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产生的其他损失,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对其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其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因其向该院提交的垫江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7日对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备案资料中不能反映出该套设备就系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4日移交给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即使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4日移交给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也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在线监测设备委托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维护,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企业,对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具有相当专业的知识,对在线监测设备的移交前对审查在线监测设备是否经验收合格是其应尽的义务,其不能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其运行维护的在线监测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对其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故对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主张撤销其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本合同前,由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计算)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服务期结束并完善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因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37800元返还给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对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7800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服务期内存在争议,且相关手续未完善,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未成就,其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后,均应按照该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未支付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之间的运行维护费,未履行该合同中的义务,故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之间的运行维护费472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损失30万元;2、由反诉被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7800元;3、由反诉被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2019年4月18日期间的运行维护费47250元;4、驳回原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反诉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36元,由被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反诉被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是否隐瞒本案在线监测系统未经验收合格的事实,是否违约在先;2、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向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移交本案COD设备使用说明书和验收备案资料;3、本案在线监测系统设置COD消解温度是不是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5日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是: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移交给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是完好、无故障且已调试正常、验收合格的,并向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在线监测系统相关信息和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系统,不得擅自改动。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闲置、更换等)都须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应予确认。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提供给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在线监测系统已经经过了验收合格的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将本案COD设备使用说明书和验收备案资料当时移交给了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此也未收集到相关的证据;而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4日在该案在线监测设备移交的专题会议上又认可:现场存在COD设备问题及数采仪数据问题属实,待问题解决后完全移交。故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提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向其公司提交已经经过验收合格的在线监测系统,也没有提供在线监测系统相关信息和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理由成立。 尽管移交本案在线监测系统时安装方重庆格君科技公司也在场,但移交本案在线监测系统给接收方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仍然是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其移交的责任和后果也应当由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将已经验收合格的本案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本案COD设备使用说明书和验收备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方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属实,其性质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对该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给自己造成被行政罚款30万元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垫江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2018年11月22日作出垫环执法[2018]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罚款叁拾万元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又实际缴纳了该30万元罚款的事实存在,属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过程中给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异议,依法仍然应予确认。由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5日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备运营,确保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并通过各级的检测和检查。如因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设备运营不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的相关要求,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当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和赔偿给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造成一切直接、间接损失…”。而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企业,对本案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具有相当专业的知识,不但于2018年7月4日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该案《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客观上也同意接收了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移交的在线监测设备,同时还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运行维护的义务,不管设置COD消解温度是不是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但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该服务合同时事实上造成了设备运营不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系造成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被垫江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罚款30万元的直接原因,其性质仍然是违约行为,对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被罚款30万元的经济损失具有主要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该损失的主要民事责任。 鉴于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相应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损失30万元”,表明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全额承担了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被行政罚款的全部赔偿责任,属于划分责任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本院结合该案的现有证据和实际情况,确定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是造成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被行政罚款30万元的主要原因,酌定承担该损失70%的民事责任(即人民币21万元);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违约行为是造成其公司被行政罚款30万元的次要原因,酌定自行承担该损失30%的民事责任(即人民币9万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没有对该判决第二、三、四、五项的内容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异议,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划分责任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一、维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行政罚款损失30万元,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21万元,其余9万元由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5元,由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6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1元,由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8.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60元,由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米玲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陈胜友
法官助理 杨丽彦 书 记 员 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