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3财保2号
申请人:福建东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申请人福建东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正达名郡27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20180016621)予以查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花山路770号(怡诚花园)3幢4层1402号房屋[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365**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13)第01818号]和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755号南郡首府8幢17层217**房(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41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福建东泰电梯有限公司与**存在纠纷,为防止**转移财产逃避偿还债务责任,在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正达名郡27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20180016621)。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花山路770号(怡诚花园)3幢4层1402号房屋[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365**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13)第01818号]和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755号南郡首府8幢17层217**房(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410**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福建东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