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泰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东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潭民初字第2684号
原告福建东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彩虹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狮开发区A19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东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东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4元,依法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福建东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