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倍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91执2707号
被执行人: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4291924A,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新源大厦608。
法定代表人:宋腾飞。
被执行人:安徽倍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UF6L93N,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杨河路40号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目涛。
被执行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771191Q,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
法定代表人:李孟合。
本院在执行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倍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291执27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婧妍
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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