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581号
申请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1号(F5-F9)、(F11-F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920783XT。
法定代表人:谢少颜。
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第20层0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698292。
负责人:易亮。
被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771191Q。
法定代表人:贺伟。
被申请人:青岛万和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50305576R。
法定代表人:贺伟。
被申请人:薛春英,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李孟合,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和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薛春英、李孟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1611872.3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和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薛春英、李孟合的银行存款2161187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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