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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煜恒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恒德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976号
申请人:淄博煜恒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滴水泉村村委东2公里。
法定代表人:李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涧北社区淄矿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栋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万德派出所对面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厢镇妍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8号11幢商业15室。
法定代表人:周毓,负责人。
被申请人:温州弘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楼5栋503室0050。
法定代表人:范春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
法定代表人:贺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3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路公祥,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煜恒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妍鹏建材经营部、温州弘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42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06020504140112812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妍鹏建材经营部、温州弘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6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汪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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