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执保263号
申请人:***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8号27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89。
法定代表人:董照辉,执行董事。
申请人***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15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15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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