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263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荫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2号楼东2单元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9153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