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3民初295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白桥乡党坊村9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2号楼东2**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915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本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本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18号1层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453141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魁,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江南公司)、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751351.7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5135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华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钢结构廊桥制作问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青岛绿城理想之城七标B-2-10B-2-13地块的工程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项目内容,并按被告***公司要求增加建设了上述项目中的一个车库,现项目内容均已完成并交付使用。然而,被告***公司一直以作为发包方的被告华川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至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787652.29元。
***公司辩称,首先,对原告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主张不认可。一、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单价计算依据错误,应以《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单价为准。2020年7月30日双方签订《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本案工程钢结构廊架加工与安装项目,工期为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所有钢体,9月20日前主体全部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相关材料单价为:主钢架部件及龙骨单价7600元/吨,铝板330元/平方,5+5干法夹胶玻璃195元/平米,不锈钢U型排水沟135元/米,以上单价均含材料、制作、油漆、安装等,成品验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约定付款方式。因原告无法按约定时间(即2020年9月20日前主体全部完成符合验收标准)完工,故双方于2020年10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钢结构单价提升为8400元/吨,铝板提升为350元/平方;所有钢结构制品及铝制品在2020年10月20日前全部完成;原告承诺:如不能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量,***公司按70%支付工程款,同时取消以上条件,并承担因抢工造成***公司的所有损失,包括华川公司不支付的工程款,同时赔偿叁拾万元整。然,原告不仅未按约定期限完工,且已完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2020年10月28日原告微信承诺10月29日上午完成整修。实际至2020年10月29日、30日晚上仍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补充协议较原合同延长期限一个月,在此基础上原告工程施工仍延期,直至2020年10月30日仍未完工,已属于严重违约。因此本案争议工程单价应以原合同为计算依据,并按70%支付。二、原告工程量计算错误,且与实际情况不符。2022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对一标中轴、***工程量,以及二标工程量均无异议。应以本次核对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2022)鲁02民终4241号判决书确认***连廊工程现场并不存在,无法认定工程量以及对应工程造价;且原合同约定成品验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故原告请求的一标***工程量不应计算在内,应予以扣除。三、本案工程实际工程款为1236834.68元,按双方约定应按70%支付,且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支付赔偿金30万元。按照上述答辩意见第一、二项计算的工程价款为1236834.68元。按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70%,并有权获得原告30万元的赔偿金。四、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789477.24元。五、关于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双方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对利息有约定。2.即使计算利息,也应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即以原合同第八条每一款约定的应付款项为基数分段计算。3.(2022)鲁02民终4241号判决书确认:青岛绿城理想之城***畔B-2-10、B-2-13景观工程项目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16日。原告争议工程未提供竣工验收记录,应以移交使用之日即2021年3月16日为竣工日,并作为计算相关利息的起始日。其次,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无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最后,被告对原告已完工程施工质量保留追究的权利,待确定金额后予以索赔。
华川公司辩称,一、华川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其承包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以及车库等事实并不知情,华川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二、结合华川公司与原告并未签订或履行合同的事实,原告对华川公司提出的诉请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告应当明确其要求华川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付款义务的法律依据。三、华川公司认为,无论原告主张“代位权”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华川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的,本案涉及华川公司的争议焦点应为华川公司就青岛绿城理想之城B-2-10、B-2-13地块工程项目是否欠付***公司到期应付价款,在华川公司不欠付到期应付款或者无法查明是否存在欠付到期应付款事实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华川公司提出的诉求。华川公司与***公司签订《景观绿化及市政工程合同》,工程范围包含绿城?青岛理想之城B-2-10七期一标、B-2-13七期二标**湖畔室外景观工程,包含了2个标段的硬质、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华川公司与***公司就该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均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其中,***公司向华川公司主张权利案件一审案号(2021)鲁0213民初1399号、二审案号:(2022)鲁02民终4241号,该案件尚未结案;华川公司向***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案件(2022)鲁0213民初956号,尚未结案。故关于“华川公司是否欠付涉案工程价款”的事实需要依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且相关的诉讼案件尚未有审理结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应依法中止诉讼。如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华川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原告主张其与***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以及口头约定内容,原告施工范围仅为“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项目与车库”,该等施工内容与华川公司与***公司合同所约定的“硬质、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不符。《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约定了供货、安装义务,即便存在该合同,该合同的履行也仅属**江南公司履行其与华川公司《景观绿化及市政工程合同》项下合同义务的方式,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跳过其合同相对方向华川置业公司主张权利,原告对华川公司提出的诉请应于驳回。综上所述,原告与华川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华川公司主张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绿城理想之城B-2-10地块(***畔北区)、B-2-13地块(***畔南区)的建设开发主体为华川公司。2020年7月3日,***公司与华川公司签订《景观绿化及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江南公司承包位于青岛绿城理想之城七期一标B-2-10、B-2-13七期二标**湖畔室外景观工程的硬质、安装及绿化施工。
2020年7月30日,(甲方发包人)***公司与(乙方承包人)**签订《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由**承包位于青岛绿城理想之城七标B-2-10、B-2-13地块工程钢结构廊架加工制作与安装(包括油漆、铝板制作安装)工程,一、二标钢结构主体骨架完成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所有钢体,9月20日主体全部完成符合验收标准。铝板单价为330元/平方,玻璃5+5干法夹胶玻璃195元/平方,250型玻璃抓:甲供;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业主验收合格支付至总价款的95%(2个月内必须验收)。5%为质保金,待甲方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期一年等内容。
2020年10月4日,(甲方)***公司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的钢结构协议。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完成。现双方再次协商:1.甲方同意钢结构单价提升为8400元/吨,铝板提升为350元/m2的价格。2.铝板材料款由甲方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铝板厂商账户,乙方承诺视为已收工程款。乙方再次承诺:青岛理想之城***畔B-2-10一标、B-2-13二标,所有钢结构制品及铝制品在2020年10月20日前全部完成。在此基础上乙方如若不能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量。甲方按70%支付工程款,同时取消所有以上条件并承担因抢工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绿城不支付的工程款,同时赔偿30万元整等。
***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9477.24元。原告为本案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591元。
青岛绿城理想之城***畔B-2-10、B-2-13景观工程项目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16日。
经(2022)鲁02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就青岛绿城理想之城***畔B-2-10、B-2-13室外景观工程项目,华川公司应支付***公司工程款8581252.36元及利息,并返还***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22)鲁02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华川公司已另行向***公司起诉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维修费用及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由原告与***公司均予以认可的《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及(2022)鲁02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各方均予以认可一致的***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造价:
原告提供原告与被告***公司管理人员***聊天记录一份、原告与***公司工程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1.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原告与***公司处工程负责人***就合同履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等问题进行交流。根据聊天记录可知,案涉工程中一标段、二标段的工程量结算方式系双方以微信发送电子结算单确定。
***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并未完成最终结算。
***公司提供与原告的工程量核对清单。证明:2022年6月26日原告与***公司对本案工程量予以核对,中轴、***处工程量核对无误,***工程量经法院确认与实际不符,故不予认可,二标工程量无误。
原告工程量核对清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26日进行了工程量核对,其中关于***被告***公司并未直接否认原告未为被告***公司提供相关工程。
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多次报价协商文件的发送情况。其中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原告发送名称为20.12.28一标钢结构工程量第四稿文件,其中的报价明细中载明:先核对工程量,意见一致后再填单价。2022年6月26日,原告与***公司完成了工程量的核对,双方对合同内的中轴、***、二标段工程量及合同外的车库(三)工程量均无异议。而一标段***工程量核对清单中***公司***签字载明内容为:因业主单位华川公司否认该项目施工且李沧法院也查明现场无该施工项目,故请**提供施工依据。
(2022)鲁02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争议项目中的铁艺推拉门、***连廊、铺装道路雨水口、不锈钢边框、拆除的灯具工程等项目,该部分工程已拆除或与实际不符,**江南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施工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系应华川公司要求而拆除,一审未将该部分项目计入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结合上述聊天记录、工程量核对清单计算的工程造价情况为:
一、合同内(包含一标段中轴、***、***和二标段)
原告与***公司对于合同内工程量及单价均无异议的共计175570元,为:
一标段共计为14898元:中轴、***处铁艺门工程量5.51m2,屋面**工程量为5.52m2,**工程量为13.8m2,单价均按照600元计算。
二标段共计160672元,双方对下述工程量及单价均无异议: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280ivstyle='text-align:center'>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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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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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280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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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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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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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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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
16.3
西门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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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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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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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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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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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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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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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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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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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入口水景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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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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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化学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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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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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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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入口水景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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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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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化学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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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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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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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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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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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水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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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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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夹胶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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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一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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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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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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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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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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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东入口门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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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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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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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化学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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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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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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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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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水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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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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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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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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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化学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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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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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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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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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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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夹胶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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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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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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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车库
24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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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280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280ivstyle='text-align:center'>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280td>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280ivstyle='text-align:center'>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位置
单价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门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东入口水景连廊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64
叠水连廊
24
M16化学螺栓
套
40
车库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48
西门廊架
24
M24*600地脚螺栓
套
128
***连廊
24
**
M2
16.3
西门廊
600
26.9
叠水廊架
600
41
东入口水景连廊
600
43.6
东入口门廊
600
6+6夹胶玻璃
M2
125
车库一
280
140
车库二
280
原告与***公司对于合同内其他项目工程量无异议,但对单价有异议的为:
原告主张合同内其余项目位置单价及总价为:
一、一标段
1、中轴、***其余工程款共计201722.42元: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2576.75+6977.11)KG
8400元/吨
80252.42
铝板
(102+213)平方米
350元/平方
110250
20*300**
10.2平方米
1100元/平方
11220
2、***工程款共计190443.32元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7132.3KG
8400元/吨
59911.32
铝板
193平方米
350元/平方
67550
铁艺门
19.59平方米
600元/平方
11754
20*301**
33.08平方米
1100元/平方
36388
压顶
37.1平方米
400元/平方
14840
二、二标段其余工程款887916.82元
材料名称
工程总量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11832.91+7396.31+5243+6903.2+6454.4+5415.1+7876.13)KG
8400元/吨
429416.82
铝板
(364+196+272+219+259)平方
350元/平方
458500
原告主张合同内一标段中轴、***及二标段上述单价计算依据为:
1.钢结构单价应按照8400元每吨、铝板按照350元单价予以计算。是根据补充协议中新调的单价及原告与被告***公司项目经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文件可以看出,钢结构单价为以上价格。
2.20*301**单价应按照1100元计算,因依据双方协商,该价格系被告***公司提出,原告按照被告***公司价格执行,根据原告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12月28日一标钢结构第四稿中可以看出20*300**的价格为1100元/平方米。
3.***工程量应当计算在内,因为该部分工程量包含在合同范围内,图纸上也有,且通过原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得知。***工程的拆除原因系因当地的城市管理执法局以违章建筑为由要求原告进行拆除,但根据原告与***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第七条可知,***公司负责案涉工程的有关建设报批手续,原告是按照被告要求进行***工程建设,但最终因工程违规导致拆除,原告认为相应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称拆除后的废料在原告工厂内。
***公司主张上述合同内其余项目单价及总价为:
一标段
1、中轴、***其余工程款计182679.34元: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2576.75+6977.11)KG
7600元/吨
72609.34
铝板
(102+213)平方米
330元/平方
103950
20*300**
10.2平方米
600元/平方
6120
2、***工程款共计164337.48元(不应计算在内)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7132.3KG
7600元/吨
54205.48
铝板
193平方米
330元/平方
63690
铁艺门
19.59平方米
600元/平方
11754
20*301**
33.08平方米
600元/平方
19848
压顶
37.1平方米
400元/平方
14840
二标段其余工程款820819.98元
材料名称
工程总量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11832.91+7396.31+5243+6903.2+6454.4+5415.1+7876.13)KG
7600元/吨
388519.98
铝板
(364+196+272+219+259)平方
330元/平方
432300
***公司主张合同内一标段中轴、***及二标段上述单价计算依据为:
1.***公司主张钢架制作安装费为单价7600元每吨,铝板按照350元单价予以计算。***公司系按照《制作与安装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约定。而且关于原告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说的2020年12月10日第三次核对表格和2020年12月28日第四稿,该二稿均为草稿,且多个项目工程量都与2022年6月26日工程量差距较大,并且该二稿中备注了先核对工程量,意见之后再填单价,没有核价等,说明原告与***公司之前并未对该价达成一致。因原告延误工期,根据原告在补充协议中的内容应按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执行单价。
2.20*301**单价应按照600元计算,其价格跟上述屋面**、**单价一样,都是600元,***公司没有提出与原告口头的约定。第四稿中单价是原告填写,***公司并没同意而且在第四稿中明确标注先核对工程量,意见一致后再填单价,最终核对工程量的日期2022年6月26日。双方对一标***工程量均无异议,在此后未对单价达成一致。
3、***公司认为***工程量应予以扣除。由**江南公司对***工程量并未最终确认。***公司称,对二标段、一标段中轴、***汇总,原告与***公司并无异议,均签署:工程量核对无误或同意以上工程量。而对***工程量仅有原告确认无误,***公司则已提出异议。且(2022)鲁02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连廊工程现场并不存在,无法认定工程量及对应工程造价。***工程未经业主方华川公司验收,质量及工程量均无从查证,故不应计算在内。对于***,***公司曾向华川公司起诉主**江南公司承包的***工程的工程款,但是经生效判决认定该工程未支付***公司工程款,未支持***公司的该请求,被告***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既然被告***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得到法院支持,同等条件下原告的该项请求也应以2022鲁02民终4241号判决书作为判决依据。***公司按照图纸要求让原告施工,因为手续问题被城市管理部门拆除。
二、合同外(车库三)
原告与***公司对于合同外车***程量及单价均无异议的共计19320元,为:6+6夹胶玻璃69平方米,单价280元。
原告与***公司对于合同内其他项目工程量无异议,但对单价有异议的为:
原告主张车库三其余费用单价及总价为:
车库三其余费用计46268.24元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5058.6KG
8400元/吨
42492.24
250型单爪
4
45元/套
180
250型双爪
18
72元/套
1296
250型四爪
20
115元/套
2300
原告主张合同外单价计算依据为:
1.钢结构单价应按照8400元每吨予以计算。是根据补充协议中新调的单价及原告与被告***公司项目经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文件可以看出,钢结构单价为以上价格。
2.单抓价格为35元/套、双抓63/套、四抓108/套,依据系原告与被告***公司处工作人员***2020年11月12日的聊天记录中绿城车库表格可看出。尽管原告与被告***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该材料为甲供,但双方首次合作的钢结构廊架制作于2020年10月20日前制作完毕。根据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系于2020年11月开始对车库进行报价,由此可看出该车库系原告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的追加项目,不应适用原先的合同。并且原告与被告一已于2022年6月26日对车***程量进行核对。同时根据以上聊天记录还可看出,***要求的以前价格实际高于原告提出的价格,分别为250型单爪45元、250型双爪72元、250型四爪115元。综合以上情形可看出该材料已并非甲供,而是原告自行提供,被告***公司应按照原告与***商定的价格确认支付工程款。
***公司主张车库三其余费用单价及总价为:
车库三其余费用共计38445.36元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5058.6KG
7600元/吨
38445.36
***公司主张合同外车库三单价计算依据为:
1.***公司主张钢架制作安装费为单价7600元每吨,依据同上述合同内计算依据。
2.关于250型玻璃爪,***公司主张按照《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250型玻璃抓为甲供,车库三为原告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应该适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另外,根据原告提供的与***的聊天记录,原告主张的单价系单方面提出,***对此并没有同意。合同约定是甲供料,但是结算单中那个是***代***签的,其对后面三项不清楚。
双方确认的聊天记录、工程量核对清单显示:
原告与***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签订的二标段汇总工程量核对单中显示车库三中250型单爪4套、250型双爪18套、250型四爪20套。
原告与***2020年11月12日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发送的绿城车库报价明细中,显示单爪价格为35元/套、双爪63/套、四爪108/套以及车库其余项目单价结算情况。徐:你这个不能按照以前的价格给我吗。原告:这就跟以前差不多了。原告向其发送以前的价格显示为250型单爪45元、250型双爪72元、250型四爪115元以及车库其余项目单价结算情况。徐:你这个和以前的单价都涨了一点,就按照以前的价格给我们呗。原:原材料本身就涨价了,人工费给你降下来了,一样的。徐:这样吧我合计一下迟点给你答复;原:好的。
关于合同范围内工程原告是否逾期完成:
***公司主张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施工。原告不仅未按约定期限完工,且已完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2020年10月28日原告微信承诺10月29日上午完成整修。实际至2020年10月29日、30日晚上仍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补充协议较原合同延长期限一个月,在此基础上原告工程施工仍延期,直至2020年10月30日仍未完工,已属于严重违约。因此本案争议工程单价应以原合同为计算依据,并按70%支付。
原告对此称:合同范围内的一二标完工时间系2020年10月19日之前,原告并无任何逾期行为。原告与***在微信的聊天记录仅是在完工后就工程的部分质量状况进行讨论,但对于质量的讨论并不能视同为原告未完成整体的案涉工程。根据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原告总的工程内容系钢结构及铝板,该两项内容均已在2020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后续双方在微信中进行的相关交流系对追加项如**、大门等内容进行的交流。
原告对此提交***公司向被告华川公司的致函一份。证明:2021年2月3日,被告***公司向被告华川公司出具函件。根据函件内容可知,案涉工程系被告***公司从被告华川公司处承包,且工程已于2020年10月25日施工完毕并交付业主使用;同时因被告华川公司不及时支付进度款,经二被告协议,被告华川公司同意直接向原告支付40万元,且认可原告所承包的铝板钢结构工程质量合格。函件同时附有被告***公司公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公司其已自认于2020年10月25日完成其承接的青岛绿城理想之城***畔B-2-10、B-2-13景观工程项目。且2020年10月26日原告已将廊架结算明细原件发送给***。
***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鲁02民终4241号判决书已确认***公司承包的青岛绿城理想之城***畔B-2-10、B-2-13景观工程项目于2021年3月16日交付使用,而非2020年10月25日。原告铝板钢结构质量是否合格,应以***工验收记录为准,如未验收应以实际交付使用为准。被告***公司表述认可质量合格是配合原告讨薪,不能代表被告***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公司认可上述函件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函件显示**江南公司向华川公司发函:内容为,致华川公司,**江南公司承接的青岛绿城理想之城***畔B-2-10、B-2-13景观工程项目,我方已于2020.10.25号施工完成并交付业主使用,由于贵方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造成下方施工单位支付不了人工工资及材料款,现经华川置业口头协议,***同意由华川置业直接支付**40万元。并已认可铝板钢结构的工程质量合格。
本院认为,华川公司将涉案位于青岛绿城理想之城***畔B-2-10、B-2-13室外景观工程项目发包给***公司,***公司将其中的部分钢结构廊架加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合同虽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仍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款部分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关于原告是否逾期完成。涉案工程经生效判决确认已竣工验收,且原告与***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0日左右开始进行结算交流,结合***公司发送华川公司的函件,***公司也已认可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成并交付业主使用。双方于后续微信中的交流更偏重于后续的工程质量维修问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工期违约,且根据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8日最后向原告发送结算稿,应当确定原告已于该日前已完成施工。即使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后存在的少量施工行为,原告对此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公司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关于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关于钢架制作安装费及铝板单价
单价应按原告与***公司后续达成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公司主张应按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执行单价的主张不成立。本院确认钢架制作安装费单价为8400元/吨,铝板单价为350/m2。
2.20*300**单价
根据原告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交的2020年12月28日一标钢结构第四稿中虽标注20*300**的价格为1100元/平方米。但该第四稿备注中明确标注先核对工程量,意见一致后再填单价,双方未就单价达成一致。结合双方均认可的其余**单价为600元/m2,本院确认20*300**单价为600元。
3.关于***工程量是否应予以计算
原告与***公司最终于2022年6月26日签订的工程量核对单中,双方已就***工程量完成结算,结合聊天记录、施工图纸、合同等相关证据,该***工程包含在原告的施工范围中虽***工程已经拆除,但原告已就***工程施工完毕,华川公司与***公司对该项目是否结算,并不影响原告向***公司主张工程款,该***造价应予以计入。
4.关于250型玻璃抓。
***公司主张按照《钢结构廊架制作与安装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250型玻璃抓为甲供,不应予以计算。***公司认可原告与***公司最终于2022年6月26日签订的二标段工程量核对单,该核对单中载明了250型玻璃抓的工程用量,***公司称结算单中是***代***签的,其对250型玻璃抓不清楚。***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纳。且原告与***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中就结算进行磋商而发送的结算单中,也标注250型玻璃抓的工程量,***公司对于工程量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由原告提供涉案250型玻璃抓,且原告与***公司均对于涉案工程采用的250型玻璃抓工程量进行了确认。
对于单价,原告与***2020年11月12日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发送的绿城车库报价明细中,显示单抓价格为35元/套、双抓63/套、四抓108/套以及车库其余项目单价结算情况。徐:你这个不能按照以前的价格给我吗。原告:这就跟以前差不多了。原告向其发送以前的价格显示为250型单抓45元、250型双抓72元、250型四抓115元以及车库其余项目单价结算情况。徐:这样吧我合计一下迟点给你答复。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虽未就该明细中价格达成一致,但被告方也未提出反对意见,本院确认单价按原告向***公司发送的价格予以确定,为250型单抓价格为35元/套、250型双抓63/套、250型四抓108/套。
综上,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1499258.8元(合同内无异议175570元+合同外无异议19320元+确认的异议造价中轴、***196622.42+***173903.32+二标段887916.82+车库三45926.24)。扣除***公司支付的789477.24元,***公司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09781.56元。
具体异议造价认定如下:
一、一标段
1、中轴、***其余工程款共计196622.42元: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2576.75+6977.11)KG
8400元/吨
80252.42
铝板
(102+213)平方米
350元/平方
110250
20*300**
10.2平方米
600元/平方
6120
2、***工程款共计173903.32元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7132.3KG
8400元/吨
59911.32
铝板
193平方米
350元/平方
67550
铁艺门
19.59平方米
600元/平方
11754
20*300**
33.08平方米
600元/平方
19848
压顶
37.1平方米
400元/平方
14840
二、二标段其余工程款887916.82元
材料名称
工程总量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11832.91+7396.31+5243+6903.2+6454.4+5415.1+7876.13)KG
8400元/吨
429416.82
铝板
(364+196+272+219+259)平方
350元/平方
458500
车库三其余费用计45926.24元
材料名称
工程量单位
单价
总价
钢架制作安装费
5058.6KG
8400元/吨
42492.24
250型单爪
4
35元/套
140
250型双爪
18
63元/套
1134
250型四爪
20
108元/套
2160
关于利息: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业主验收合格支付至总价款的95%,5%为质保金,待甲方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期一年。其中质保金共计74962.94元(1499258.8元*5%),剩余工程款634818.62元(709781.56-74962.94)。双方均未提交业主验收合格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2022)鲁02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景观工程项目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16日,本院确认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3481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以质保金74962.9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关于华川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2022)鲁02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且华川公司也已另行向***公司起诉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维修费用及违约责任,案件正在审理阶段。故无法确认华川公司与***公司间就涉案工程最终欠付的工程款项,原告主张华川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
***公司曾就原告工程质量损失及违约责任提出反诉,但未缴纳诉讼费用,双方可另行予以解决。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由于无合同等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9781.56元及利息(以63481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以质保金74962.9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7元,由原告**负担1168元,被告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09元。保全费4458元,由被告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14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