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230号
原告:市北*****装饰材料批发部,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重庆南路场地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PR5639Y。
经营者:***,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88年X月X日出生,住市北区。
被告:***,男,汉族,1995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2号楼东2**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9153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北*****装饰材料批发部诉被告***、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双方已协商调解,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市北*****装饰材料批发部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