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军豪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1171号之二
原告:泰安军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军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穆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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