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军豪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1171号之一
原告:泰安军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滨江区。
泰安军豪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忆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17)鲁0902民初5262号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0902民初526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