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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5706号 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0482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66号天一仁和财富中心5号楼3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B7FP2H。 法定代表人:**积。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永辉路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QNE9Q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河县永正密封条厂,住所地清河县大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59826708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金雅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0842050M。 法定代表人:于华。 被告:青岛**诺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27-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4T6M4A。 法定代表人:逢美英。 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小城之春27号楼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QQPB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清河县永正密封条厂、被告青岛金雅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诺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清河县永正密封条厂、被告青岛金雅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诺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4702.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清河县永正密封条厂、被告青岛金雅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诺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4702.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