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0203号
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281706496503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