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闵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6357号
原告:***,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闵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闵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