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956号
原告:***,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耀,男,1986年2月2日出生。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
负责人:徐振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房文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恺翔
书 记 员 董伶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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