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

兴隆县某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某某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2民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隆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822097921040M。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水泉乡大水泉村(孙晓东宅)
法定代表人:夏玉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M6BH0E。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小王乡同连粮站。
经营者:王小玲,总经理。
申请人兴隆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冀08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的银行存款240,0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兴隆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解除对***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的银行存款2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