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

兴隆县某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某某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3781号
原告:兴隆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822097921040M。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水泉乡大水泉村(孙晓东宅)
法定代表人:夏玉良,总经理。
被告:***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M6BH0E。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小王乡同连粮站。
经营者:王小玲,总经理。
原告兴隆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兴隆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兴隆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 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