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章强林场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杭州章强林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110行审26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洁,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章强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丈村6组百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商章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某罚书字[2018]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章强林场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责令限期陆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作出的余某罚书字[2018]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作出的余林罚书字[2018]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限期陆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由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实施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建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陆佳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