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罗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罗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法泰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1989号
原告:湖北罗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庆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泰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威,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罗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法泰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罗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罗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罗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湖北罗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