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404-1号
申请人:青岛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青岛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罗圈涧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崇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里街**。
法定代表人:曹相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