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7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6496X。
法定代表人:曹相玉,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新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0382454U。
法定代表人:王昱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0)即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案号为(2012)即调执字第846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82执恢1168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再次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红星
审判员 解文超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