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顺,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岛里街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6496X。
法定代表人:曹相玉,经理。
被告二:***,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进,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计1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