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134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华山一路北首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村村委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6496X。
法定代表人:曹相玉。
被执行人: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经济开发区鹤山路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661283829J。
法定代表人:姜照田。
申请执行人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淄仲裁字第7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676478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6764789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有存款但暂无法处置,并于2020年8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