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7019号
原告:苏州尚美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1667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百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工业三区兴盛路10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尚美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百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尚美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尚美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史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