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辖终7号
上诉人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4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归还权益金,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述《合作协议书》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按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本案诉讼标的数额超过2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49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王 忠 审判员 邓鲁峰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