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3执1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永攀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