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6029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康亚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华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桃湾新村A区8幢北座。
法定代表人:鲍朝军。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马小玲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