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浙国际展览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中浙国际展览商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82民初11372号
原告:浙江中浙国际展览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马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8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15528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泗县。
原告浙江中浙国际展览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浙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纳百川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浙公司以两被告未支付展览费为由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展览费73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纳百川公司于2012年3月2日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为被告纳百川公司自然人股东。原告中浙公司为案外人北京中展海外展览有限公司2016年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五金展合作代理公司。2016年1月11日,被告纳百川公司与原告商讨2016年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五金展展位事宜,被告纳百川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确定预定12619号展位及两名随行人员。嗣后,原告向被告纳百川公司发送付款通知书,展位及展位搭建费31100元,报名服务费1000元,随团人员费41600元,合计73700元。2016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9日,被告纳百川公司两名随行人员随团至美国拉斯维加斯参加国际五金展会。展会结束至今,被告纳百川公司未支付展览费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北京中展海外展览有限公司说明、(2017)杭西证民字第2072号公证书、(2017)杭西证民字第6602号公正书、告知函、人员费通知、付款凭证、发票、机票确认单、电子客票单、参展服务手册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纳百川公司之间的展览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纳百川公司提供了展览服务后,被告纳百川公司未按约支付展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纳百川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被告纳百川公司自然人股东,被告**未证明被告纳百川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纳百川公司、***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浙国际展览商务有限公司展览费737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被告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范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