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晶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财保26号
申请人:江苏东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2072884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村东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晶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3YLHX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东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晶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东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晶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东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晶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