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505号 申请人: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3YLHX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0221238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