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0879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现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乔,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拱辰街73号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雁云,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闫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永华,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施振伟
二○二二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官助理
严玉婷
书记员
胡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