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祝国军与管立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8973号
原告:祝国军,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立国,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满族。
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E-1幢1单元1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旭。
被告:北京天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5号院4号楼12层1208。
法定代表人:马红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国军与被告管立国、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祝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9573.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同乡介绍到管立国处工作,管立国安排原告在丰台区王佐镇青龙湖地区地块R2类居住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7月1日下午,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去解塔吊钩,由于塔吊指挥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原告从高处摔落,受伤后由管立国送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治疗,共住院52天。北京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祝国军的伤残等级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在为管立国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管立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新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工作违法分包给管立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祝国军于2019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北京青龙湖0053地块项目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2019年9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祝国军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祝国军与被告北京天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现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受伤与被告产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系法律关系认识错误;管立国、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经本院询问,原告祝国军明确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本案案由对三被告提起诉讼,故对其起诉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祝国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艳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