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1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4街99号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00006270W。
法定代表人:杨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娜、刘嘉明,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轻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06571286A。
法定代表人:李国卫,董事长。
关于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11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分批给付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6万元,即2021年2月28日前清付1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清付1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清付余款16万元。二、如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向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随同上述第一笔款项一并给付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经营理财产品的单位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有亚星牌汽车(车牌号:豫D×××××)一辆、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D×××××、豫D×××××)二辆,上述车辆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上述车辆已轮候查封(2023年5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对上述轮候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在首封案件申请参与分配。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必再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霍彩玲
审判员 陈丙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