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2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三维六度(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33号1层103。
法定代表人:何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青,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维六度(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易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三维六度(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北京易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易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易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北京易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易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龙
审 判 员 刘苑薇
审 判 员 何江恒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海鑫
书 记 员 房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