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15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联惠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9331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新塘村2号金山龙工业园二区综合楼1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E8U9E。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97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8432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