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越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能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90号 申请人:深圳市超越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004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能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3679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E8U9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人深圳市超越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能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能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6906.88元的财产,并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能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6906.8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