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嘉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财保159号
申请人: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潘振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一露,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的编号为(2020)富佛山诉保第806号,担保金额为41745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37.45元,由申请人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