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342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会腾兴路4街B69号***首层大堂A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娟,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裕冲一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鹤顺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