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3242号
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68094R,住所地:浙江省**市乐成镇界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15274F,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百色投资大厦西塔楼1单元2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7617114E,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1栋15楼1501-1510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89元,减半收取10944.5元,由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伍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