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1执47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8日,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1栋15楼1501-1510号房,机构代码证,69761711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应履行工程款350000元;(2)案件执行费5150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1×××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150元及61×××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元;已交执行费51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被执行人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偿还的工程款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农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