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3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1栋15楼1501-1510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本元,工程负责人,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031执1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