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1031民初909号
原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1栋15楼1501-1510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民工工钱6155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原告承包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隆林农网改造工程8标段35KV桠杈站10KV忠义904线改建工程,后将其中的1#至7#、12#铁塔基础施工工程以包工包料(口头协议)的形式包给被告施工,由被告自行组织民工施工并负责支付民工工钱。工程完工后,原告依照约定于2018年1月1日将工程款87000元(含民工工钱)全部支付给被告,被告领到上述款项后并未支付为其施工的民工工钱,导致民工到工地闹事、向政府部门反映。公司考虑到民工确实需要钱回家过年,便于2018年2月11日为19名民工垫付工钱61555元。被告作为包工头,召集民工来做工,拖欠民工工钱,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被告履行了支付民工工钱的义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的民工工钱。
被告***辩称,2017年隆林农网改造工程35KV桠杈站10KV忠义904线改建工程中的8个铁塔,即1#至7#及12#铁塔的基础施工工程是被告做的,此工程是被告从***手中拿来。双方的确约定工程款由***支付,民工工钱由被告支付。之后,被告找了23个民工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18年1月1日支付给被告工程款87000元。由于***一直未支付其余的工程款,导致被告未能支付民工工钱。原被告之间不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垫付的民工工钱不应由被告承担,应由***承担。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对***进行询问,***证实其与原告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即《35KV桠杈站10KV忠义904线改建工程施工协议书》,后将其中的1#、2#、3#、4#、5#、6#、7#、12#铁塔基础施工工程拿给包工头被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款由***支付,召集民工和支付民工工钱由被告承担。被告做完工后,经结算,***将全部工程款87000元支付给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包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隆林农网改造工程8标段后,于2017年9月将35KV桠杈站10KV忠义904线改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包给案外人***。2017年12月,***又将35KV桠杈站10KV忠义904线改建工程中的1#、2#、3#、4#、5#、6#、7#、12#铁塔基础施工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包给被告施工,双方约定,由被告自行组织农民工施工并负责支付民工工钱。随后,被告召集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于2018年1月1日将工程款87000元交给被告。被告收到**永支付的工程款后,向***出具一张收条,收条载明:“35KV桠杈站10KV忠义904线改建工程基础施工1#至7#、12#混凝土总方量58×1500元共87000元(捌万柒仟元整)的总工程款已结清。收款人:***。身份证。2018年元月1日。工地有民工阻拦由***负责。”2018年2月,数十名民工到原告项目部反映被告没有支付工钱,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2月11日,原告为***、***、***、***、***、***、***、***、***、***、***、***、***、***(***)、***、***共16名民工垫付工钱61555元。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垫付61555元民工工钱的事实并不否认,只是认为***没有支付完工程款,无法结算民工工钱。支付民工工钱是被告的义务,被告辩称***未完全支付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民工工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如认为***未完全支付工程款,可以另案处理,不能以此为由拖欠民工工钱。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被告作为包工头,应当按约定支付民工工钱。由于其未能履行,致民工向上级部门反映,在此情况下,原告根据有关部门指令代其履行垫付民工工钱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垫付产生的债权是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民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无故拖欠民工工钱,所以才产生原告垫付民工工钱的行为,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垫付民工工钱61555元及利息(以615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1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