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03民初5230号
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地扬州市长征西路16号109室商业用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星和辰图文中心)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和辰图文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和辰图文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8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到5月期间,被告***经营的“车友俱乐部”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方定制了部分广告宣传材料,合同总款为21000元,但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自2017年7月起每月还款7000元直至还清,但之后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结算清单等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报网车友俱乐部欠款星辰图文西区店广告费用贰万壹仟元整(¥21000),自7月起,每月月底到车行付广告费柒仟元直至9月30日拿清。
另,经查询,“报网车友俱乐部”未办理工商登记。
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同价款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加工款21000元并约定付款时间,因其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合同价款2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1680元,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但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虽载明欠款主体为“报网车友俱乐部”,但该名称并未经工商登记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有权代理该单位,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合同价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6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蓉